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2-27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卫委《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702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目的是保持并持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要引导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把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提升自身素质的自觉行动。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以胜任力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所有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相关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包括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其它继续教育相关活动。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顺利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承担部分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六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干部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省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七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教育项目活动质量与效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行业管理,年度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并通过“互联网+”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与共同提高,尽快解决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缓解工学矛盾,大力为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减轻教育培训负担。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114+X层级管理架构。

1个主管部门,即黑龙江卫生健康委员会。1个平台,即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4个管理层面,即各市()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医学院校;戒毒管理局监狱局生活卫生管理、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单位,相关学(协)会。X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申报项目单位)。

第十条 成立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简称“省继教委”,下同),负责统筹领导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各项工作,省继教委办公室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简称“省继办”,下同),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 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对远程教育,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二) 评审和发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学分授予审验和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效果评价。

(三) 遴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示范基地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 指导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强化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 成立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编制继续医学教育指南、制订技术标准等智力支持。

(六) 承担国家卫委科教司、全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下同。网址:http://heilongjiang.wsglw.net)由省继办管理,依托平全面实现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具体功能如下:

(一)提供全省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学分授予审验、项目举办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功能;提供在我省举办的国家级面授项目和远程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功能;提供面授项目转化远程项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功能。

(二)提供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省卫委提供相应统计分析报表和异常情况提醒,定期生成工作分析报告。

(三)为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应用终端。

(四)提供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技术安全保障环境。

第十二条 各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依据省继教委职责,分别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兼)职人员,按照省继教委工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工作。定期登录平台,对辖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及时将学员参加各类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及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组织本单位继教活动的开展;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象的年度和周期审验组织工作。

第三章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应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须先向省继教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远程I类项目管理。各远程教育机构每年开展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前,须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公布后30日内向省继办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列表,省继平台公布后方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第十六条 远程Ⅱ类项目管理。拟举办远程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机构,可根据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项目,由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继教办提交各市(地)等相关单位加盖公章的项目列表进行备案(项目备案表在“平台”下载),备案后由平台对外公布方可在辖区内开展。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过程管理

(一)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身份验证机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提供“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方式”,保证学员学习的真实性。

(二)加强教学过程监管,认真组织在线考试。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具备在线考试功能,考试成绩须上传至平台。

(三)重视学员评价反馈,不断提升项目质量。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设置评价反馈环节。项目评价反馈记录须上传至平台。

(四)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必须保证本条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数据信息与平台有效对接,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不授予学分。

第十八条 实行监督考核机制

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每年年底应向省继教办提交工作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接受省继教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由省继办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每年一次性申报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标准

(一)国家级项目申报

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二)省(市)级项目申报

   申报内容要符合卫生人才培养的需求。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期招生总人数上限为200人,其中包括拟招基层单位(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数+拟招西部地区人数。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期(次)数每年不得超过5期(次),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领域的领先方法和技术;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省(市)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市)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学科

参照国家学科代码表进行申报。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医学紧缺人才培养,重点鼓励和支持申报重症医学、呼吸病学、临床药学、全科、儿科和精神卫生等学科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讲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学时

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报到、开学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半天按4学时计算,1天按8学时计算,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平台,网上填报省、市级项目申报表。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对辖区相关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高等医学院校对本级及附属医院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委直单位,相关学(协)会等要做好本单位项目初审,初审通过项目上报省继办。

  (三)省继办对上报的省、市级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公布的项目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面授)过程管理

(一)实行考勤、评价、考试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举办前将办班通知、实际报到人数、培训教师名单授课题目、试题及答案录入至科教管理平台。

(二)参培学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环节方可授予学分,由省继办对授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分生效。

1.实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方式”。取消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时考勤机刷卡考勤方式。项目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学员应用“医教管理”APP 实现人脸认证考勤登记,项目出勤率(实际签到人数/报名人数)必须大于等于90%方可授予学分,未参加人脸认证考勤登记的学员不授予学分。

2.实行教师评价环节。 参加培训的学员须在培训过程中通过手机“医教管理”APP 完成对项目所有授课教师的评价,并上传评价结果。

3.实行培训考试环节。 参培学员须完成本次培训的考试,并通过手机“医教管理”APP上传考试结果。

(三)省继教办对项目举办单位加强管理,采取暗访和在网上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项目审批数量的20%,检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开展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取消当年项目举办资格,并消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四)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要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第二十七条 Ⅰ类学分包含内容

(一)Ⅰ类学分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面授和远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面授和远程)。

(二)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推广项目、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由省卫委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并报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项目均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四)厅、局级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 、医药卫生新技术奖的课题组成员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Ⅱ类学分包含内容

(一)Ⅱ类学分包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Ⅱ项目、临床教学、发表论文、学历教育、科研课题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大神马午夜,午夜免费电影,午夜电影网,午夜影院在线观看,神马午夜电影级项目)、各类进修培训和医疗支援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取消对自学笔记的学分授予,各单位充分发挥“互联网+”医学教育和“单位组织继教活动”等形式,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象主动参与学习、有效学习。

第二十九条 Ⅰ类Ⅱ类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达标,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不I类和Ⅱ类学分划分,每年只要学满25学分,即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

第三十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授课讲师,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只要符合I类和Ⅱ类相应分值要求,全年25学分可全部通过远程方式获得。鼓励县级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远程获得学分,解决工学矛盾。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学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申请的学分由省继教办通过平台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I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凡获以下成果奖励,授予I类学分: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不分排名)

省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

一等

10

二等

8

三等

6

省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新技术奖

一等

8

二等

6

三等

4

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

第三十二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参加市级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最多不能超过10学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项目授予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二)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9

8

7

6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3

2

省级刊物

5

4

3

2

1

地(市)级刊物

4

3

2

1

-

内部刊物

2

1

-

-

-

   (三)医药卫生课题研究,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厅、局、地市级课题

6

5

4

3

2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当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出题、审题任务的老师授予1学分。

   (六)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七)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以上项所获学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一)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二)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三)专项培训: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岗前规范化培训或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历教育: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支农、支边: 参加援助农村、新疆、西藏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上述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可以选择进修或培训等所在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不足6个月,按每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4学分计算。

第六章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年度审验

各市()卫生健康委、行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戒毒管理局监狱局生活卫生管理、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单位,相关学(协)会由省继教办负责年度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周期审验

(一)继教办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进行学分周期审验。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分达标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学分审验证明》报省继教办进行学分周期审验。

(三)审验周期为5年,连续6年内有5年年度审验合格且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标,即为通过审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后,作为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和护士执业注册必备材料之一。

(四)2015年及以前年度登记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保留,并按要求提供给审验机构作为周期审验补充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分要求

(一)拟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周期审验,周期审验合格后方可申报。

(二)已经聘任在职正高级医疗卫生专技术人员不参加年度和周期审验,此类人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医、教、研的带头作用,纳入单位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 外省人员学分证书发放及学分认可

(一)外省参加我省国家级项目需提供纸质学分证书人员由培训单位向省继办提出申请,省继办提供国家统印制加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的学分证书。

(二)外省人员来我省参加省级项目获得学分,不再发放纸质证书,项目举办单位需将外省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至单位版科教平台(录入外省人员学分模块),省继办审核通过后,外省人员登录“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的“外省人员打印电子学分证书”模块通过身份证号码自行查询并打印电子学分证书。

(三)外省调入人员需提供加盖所在省份学分主管部公章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合格证明,方予认可。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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